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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审判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7 14:05:19 字体: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审判制度,大家快放下手里的游戏、聊天,开启疯狂备考模式吧!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1)四级法院:最高、高级、中级、基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3)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特殊情况——一审终审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

【记忆提示】对一般诉讼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简易小额诉讼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度。

【课外阅读】非诉案件一般是指不需要经过法庭宣判,但需要依照专门法律程序来进行的案件。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审判制度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制度,“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注意2】当事人请求上述人员回避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4.公开审判制度

(1)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亊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注意】(1)依法不公开;(2)依当事人意愿不公开。

(3)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注意】在考试中往往将诉讼和仲裁对比考核。

【总结】民事诉讼与仲裁

  仲裁
民事诉讼
适用
合同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
合议(仲裁)庭组成
1名或3名 3名以上单数
回避制度
开庭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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