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对于“民事诉讼”的考试大纲要求是掌握!重要考点涉及的分值占比会比较高,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可能会有很多问题,上期我们聊完了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制度,接下来咱们一起来看一看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
推荐阅读:
初级会计冲刺备考!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之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和审判制度
三、诉讼管辖
要打官司,去哪儿啊?前面讲到法院有四个级别,最高法肯定不管鸡毛蒜皮的小事,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谁管啥的问题。
1.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原告就被告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江湖就有冲突,中国人这么多,矛盾自然少不了,要是原告可以找自己家门口的法院起诉,那太方便了,今天和小李吵架了我去打个官司,明天因为网购了一个60块钱的驴牌假包打个官司……为了避免原告滥用司法资源,得去被告那儿打官司。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人在哪儿就在哪儿打官司)。
【特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不能找国外法院),或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找不着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告失去人身自由)。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
合同纠纷 | 合同履行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
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 |
票据纠纷 | 票据支付地 | |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侵权行为诉讼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
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 |
共同海损诉讼 |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 | 公司住所地 |
【注意】此表甚是重要,不想背也得背。同时别忘了被告住所地!
(3)专属管辖——唯一
这就是没得商量,有且只有一个有管辖权。(没有选择就是最好的选择)
①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房子土地动不了,因为它们打官司那就看房子和土地在哪);
②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
③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相对于上一条专属管辖,这一条就人性的多,协议管辖还可以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有什么事儿商量着来,一派祥和。那什么内容的能协议?能协议到哪儿去?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以协议管辖。
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可但是,但可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给你自由可以,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5)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
既然有两个以上有管辖权,又没提前协议商量好向哪儿起诉,那么就向谁起诉都行,并且向几个提起诉讼也都行,但是不会好几个法院都为你服务,谁先立案,谁就管到底,没立案的就不管了。
【注意】是立案在先,不是先向谁起诉在先,也不是谁先受理在先。
2020年初级会计点题密训班已经开课啦,早买早学早优惠,老学员更享折上折。<<点击了解班次详情>>
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
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