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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2/27 11:48:47 字体:

 为了使广大学员在备战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更快的掌握相应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特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大家快放下手里的游戏、聊天,开启疯狂备考模式吧!

法律关系三要素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自己或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3.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5.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客体

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1)普通物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一般等价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特殊物——人身

【注意1】人身是指人身体的部分或整体,但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2.非物质财富

(1)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2)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行为的结果

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生产经营行为;

(2)经济管理行为;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4)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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