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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0:30:44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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