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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4/15 12:59:59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为您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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