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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法律关系(07.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7/15 16:27:23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法律关系三要素(★★★)(09、10、12年多选)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

  (1)公民(自然人)

  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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