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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的适用范围(08.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7 20:00:10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的适用范围(★★)(13年多选)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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