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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精华答疑:仲裁与诉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12/27 17:14:37 字体: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火热备考阶段,面对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改革的状况,需要认真仔细研究初级知识点才能保证顺利直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正保会计网校移动学习包的学习月刊中的部分内容,大家快来学习吧。

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如下:

(1)对于是否采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诉讼管辖最重要、最常用的就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对于是否采取回避制度。教材中提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所以说,仲裁是采取回避制度的;诉讼的审判制度中,有一点是回避制度,所以说诉讼也是采取回避制度;这一点上,二者是相同的。

(3)对于是否公开审判。仲裁应该开庭进行,但是不公开进行,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机密的,即使是协议公开进行,也不能公开进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进行,但是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对于是否采取两审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

另外,仲裁应该是预先就有协议的,而诉讼是不需要预先定协议的,在这点上,它们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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