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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到来,很多考生都在为找不到初级考试重点而发愁。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历年初级考试重要知识点,为大家学习提供参考。
1.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构成: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018年调整)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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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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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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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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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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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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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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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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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医院、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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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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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协会、学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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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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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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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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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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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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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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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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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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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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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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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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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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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自然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意】《民法总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希望网校提供的知识点对大家掌握考点能有所帮助,在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顺利通过。查看更多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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