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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开工啦!2019年新年都已经过完了,还有89天就要进行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啦!你有没有进入学习状态呢?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有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的知识,你应该了解一下,因为这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仅要掌握知识,还要学以致用,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中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帮助大家理清思路,高效学习!快来看看!
【知识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劳动关系已建立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签:书面通知终止、无补偿有报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补签;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提示1】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提示2】劳动者不签:终止+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记忆小贴士】时间轴记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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