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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4.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4/07 17:27:51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行为是否法(合法和违法)

行为表现形式(积极和消极)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和非表示),非表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单方和多方),单方(遗嘱、行政命令)

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和非要式)

主体实际参与与行为状态(自主和代理)

是否存在对行给付(有偿和无偿)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和从法律)买卖和保证合同。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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