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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判决和执行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判决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对方当事人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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