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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调解判决和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03 14:25:33 字体:

凡心所向,素履所往,生如逆旅,一苇以航。

关于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仲裁裁决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多少?

1.调解

(1)法院审理“民事”案作,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注意】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注意】“离婚案件”与“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的区别。

2.判决——公开进行没有例外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最高人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4.强制执行

判决、裁定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第一审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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