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教育费附加(5.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5/12 11:02:17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

据。

(三)征收比率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相关链接

初级职称仅剩两天 且考且珍惜 切莫说放弃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倒计时 复习做好三件事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