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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
据。
(三)征收比率
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四)计算与缴纳
1.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
2.费用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主要的减免规定有:
1.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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