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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含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征税范围
市、县、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三)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适用税率的确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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