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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劳动合同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13 16:13:31 字体: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二章“劳动合同终止”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试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导致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有( )。

A.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B.劳动者死亡

C.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D.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选项B)(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选项C)(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劳动合同终止

  详细问题描述:

  问题一,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问题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吗?

劳烦老师给我讲讲,谢谢您!

  答疑老师回复:

问题一,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1)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是没有履行完合同而解除。

问题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为最低工资的80%吗?

是的,理解正确。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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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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