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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1、定义
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
(1)基础——双方当事人自愿
(2)排他——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没有强制管辖权(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组织、不隶属于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普遍约束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1婚1护1继+2养(婚姻、监护、继承、收养、抚养)
——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的范畴:
劳动争议的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4、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没有仲裁,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独立存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4)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机构
(1)组成——主 任 1
副主任 2~4
委 员 7~11
(2)仲裁委员会成员有法律、经贸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6、仲裁协议
(1)概念——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的书面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意思表示无效)
(2)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7、仲裁协议的效力
(1)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存在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出裁定。
(4)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有法院裁定
(5)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6)当事人双发达成协议,除协议无效外,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未声明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驳回诉讼;未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对协议异议的,视为放弃协议,法院继续受理。
8、仲裁裁决
(1)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1名仲裁员,3名组成的(双方各指定一名,再共同指定一名),应设首席仲裁员
1名仲裁员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双方未在仲裁规定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后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A、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或者请客送礼的
(3)仲裁开庭不公开,可协议不开庭,也可协议公开(公开的情形,涉密的除外)
(4)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书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有又反悔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自愿调解的,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应及时作出裁决。
(6)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签收前又反悔的,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7)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不同意见可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
(8)裁决作出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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