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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且为单数
——一审除简易程序、特殊程序(选民资格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及重大疑难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回避制度——审判、书记、翻译、鉴定、勘验人员为当事人、诉讼人或其近亲属(回避)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其他关系的(回避)
——接受送礼、违规回见(回避)
3、公开审判——(一般情况)开庭并公开
——(特殊情况)涉密、隐私当事人可申请不公开
——无论审理过程是否公开,结果一律公开宣告
4、两审终审——一般情况(两审终审),此类情况必须经过一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才能进入二审程序
——特殊情况(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发现有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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