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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行政复议(5.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8 16:35:0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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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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