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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的基本规定(5.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08 16:33:24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移动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项目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1)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共8条)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共9种,重点关注以下4种
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主要有3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进入冲刺阶段,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的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移动试题班课程。另外,正保会计网校特地整理了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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