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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申请和受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3:49:18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

  3种情形: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③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仲裁时效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申请

  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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