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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失业保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4:18:00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有三大功能:一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三是合理配置劳动力。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征缴范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征缴比例: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根据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分别为12个月; 18个月;最长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医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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