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抵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1:16:21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抵押期间

  (1)土地增值税

  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的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抵押期满后,以房地产抵债

  (1)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应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视同发生权属转移,承受人应当缴纳契税。

  (3)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