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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1:17:36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房产税

  (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发生权属转移,被投资方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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