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初级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房地产的赠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05 11:19:07 字体: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初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营业税

  (1)单位

  单位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个人

  一般情况下,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2013年教材未提及):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土地增值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3.契税

  通过赠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