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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总结】
【问题】怎样理解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解答】A-B-C-D(A签发票据给B,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
持票人D向付款人A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之后,持票人D可以向其前手C进行追索(要求付款,此时就是行使追索权),前手C付款之后,此他就成了持票人,就可以再向其前手B追索,这就是行使再追索权。
试题内容:
下列关于票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相关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和提示付款期间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故A错误;B和D的追索时间均为6个月。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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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详细内容: 请问其他的错在哪里了? 答疑老师回复: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祝您学习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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