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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工伤期间单位费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1/18 09:52:32 字体: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3-16日,不知大家有没有按照2017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复习呢?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学员精心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重点,祝各位学员取得高分,梦想成真!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重点:工伤期间

工伤期间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规定

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连接:点击查看更多《经济基础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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