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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钦州市2015年度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关于调整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办理流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号)和《关于办理广西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会〔2015〕15号)的精神,我区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理责任主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变更为自治区财政厅。现将办理钦州市2015年度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证书对象
在钦州考区参加2015年全国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证书申请材料
办理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本人身份证件(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如由代理人办理,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近期同一相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一寸3张、两寸1张。
(三)考生本人填写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3份,登记表可在钦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三、 办理证书流程
(一)2015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先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到本人所属辖区(钦州、灵山、浦北)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然后由市财政局批量送交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审核,证书经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核准加盖钢印后发还所属辖区会计管理机构,由各会计管理机构电话通知办证人员前往领取。
(二)办证人员提交材料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结束,请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钦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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