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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月8至28日

来源: 汕头市财政局 编辑: 2015/01/14 14:11:41  字体:

内容摘要:广东汕头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至1月28日,市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初级资格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工作日)。

关于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广东省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5〕5号)精神,2015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实行纸笔考试。现将我市2015年度考务日程安排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属地原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需完成2014年及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6.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对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明确如下:

(1)持第一学历报考的人员,取得学历证书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必须同时满足相应年限要求。

(2)持工作后取得学历报考的人员,会计工作时间为报考人员取得学历之前和之后从事的有效会计工作时间总和。学历证书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年限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时间;学历证书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虽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年限不界定为有效工作时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限也须满足上述有效会计工作时间的合计。

(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7.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8.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市财政局1807室会计科现场审查报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5〕100号)规定,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上述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

二、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试情况研究是否另行划定省的合格标准。

三、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5月16日至20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9月12日至13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5月16日至20日
(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9月12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9月13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五、报名和确认时间、方式

(一)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1.符合初、中、高级资格报名条件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按属地原则和规定的报名流程、要求录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彩色证件相片,下载打印报名信息表。在职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需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所加盖的单位公章需与会计从业资格证所登记的工作单位一致,单位不一致的需提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手续)。报考初级资格的待业人员报名信息表无需盖章。

2.报考初、中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指定的报名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3.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持单位审核盖章后的报名信息表以及本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等财会类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到市财政局1807室会计科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缴费。

4.持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2014年起启用,无工作单位信息栏)的考生,需同时提交会计从业资格网上信息表打印件一份(可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左下角“从业助手登录”栏目中登录后进行网页打印)。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初级资格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5年1月8日至1月28日。中、高级资格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4月8日至4月30日。

2.市区(含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初级资格现场确认时间:2015年1月21日至1月28日(工作日);中、高级资格现场确认时间:4月23日至4月30日(工作日)。

3.市区报名确认点:初、中级设在汕头市会计培训中心(原汕头市财政局培训班),地址: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一楼东侧,联系电话:0755-88179719。高级设在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地址: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1807室,联系电话:0755-88179769。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报名确认点和确认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报考收费

(一)根据汕头市物价局《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汕价函〔2014〕26号)规定,2015年度初级资格考试费按75元/科收取,中级资格考试费按50元/科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二)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省财政厅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复函》(粤价函〔2012〕1122号)规定,2015年度高级资格考试费按100元/人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三)市区报名确认点考试费收费采用银联卡刷卡方式,订书代收费采用现金收费方式。

七、各有关区县和报名点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切实做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工作。必须认真审核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表、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原件,特别是会计工作年限,不得突破现行规定年限,确保201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3日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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