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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管辖权(09.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9/16 14:49:1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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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1年11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以上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里整理的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的初级会计职称试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拉开了序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正保会计网校已开始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招生。正保会计网校祝所有学员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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