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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14——收入(2017)》对电商行业的影响(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2/24 10:37:15 字体:

上接: 《CAS 14——收入(2017)》对电商行业的影响(上)

识别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电商自营模式,即“进货-销售”模式,电商企业先通过各资源渠道供给进货,然后在自己的商城上销售,并提供统一的仓储、物流、整体品牌营销等一站式服务,用户可以在这里一站式采购,从而赚取商品的进销差价。电商平台模式,即“商铺-顾客”,由于其不直接销售商品,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所以其主要收入包括收取的交易佣金、提供增值服务的收入、以及网络广告收入等。

通常,自营模式下,电商在交易中是主要责任人;平台模式下,电商在交易中是代理人。也有一些情况,在与终端客户的交易中,电商和供应商都承担了一部分商品销售责任和风险,此时,应根据准则给出的评估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特征,综合判断电商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已经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现行收入准则并未提供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相关的指引,而新收入准则对如何区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给出了一个区分原则、两个判断步骤、三种控制情形及三种控制迹象,其中企业给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否控制该商品是区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核心

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的价格分摊

电商在产品销售中经常将商品和商品、商品和服务组合在一起捆绑成套餐进行销售,其总价小于单个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和。如:买一赠一、买四赠一、买A 赠B、加1 元多1 件等。

这类交易主要涉及识别多项履约义务,以及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多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规定了识别履约义务的原则,以及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多项履约义务的原则。按照准则,电商销售中捆绑销售的多项商品或服务通常都能够满足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条件,是不同的履约义务。这样就涉及到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分摊至多项履约义务。电商销售中某些商品或服务可能没有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如赠品、试用品等,那么就需要采用其他的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整理、节选自《CAS 14——收入(2017)》、《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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