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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CMA中文考试将于本周六举行,相信各位考生都已经做好了应战的准备。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盘点了2017年CMA考试[P2财务决策科目单选题] 解题思路,即将参加考试的CMA考生们,此文值得阅读!
试题解析 <点击咨询更多>
1、A公司因生产削减,空出一个仓库闲置,但是每年发生维修费$50 000,现在B公司愿意租用仓库,每年支付场地租金$120 000,还负担其维修费$50 000,问仓库不出租的机会成本?
A.120 000 B.50 000 C.170 000 D.220 000
【答案】C.170 000
【解析】
A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出租仓库的收益包含两部分:
一是租金收入$120,000,
二是节省的维修费(承租人B公司“负担维修费$50,000”)
Saving is getting.(省到即赚到,如折旧税盾)
所以A公司不出租仓库的机会成本(放弃的收益)为$170,000
例1:A公司因生产削减,空出一个仓库闲置,但是每年发生维修费$50 000,现在B公司愿意租用仓库,每年支付场地租金$120 000,但A公司仍需负担其维修费$50 000,问仓库不出租的机会成本?
A.120 000 B.50 000 C.170 000 D.220 000
【答案】A.120 000
【解析】
本题中,A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出租仓库的收益只包含租金收入$120,000。维修费无任何节省,仍需由A公司支付。
所以,A公司不出租仓库的机会成本(放弃的收益)为$120,000
例2:A公司因生产削减,空出一个仓库闲置,但是每年发生维修费$50 000,现在B公司愿意租用仓库,每年支付场地租金$120 000,但A公司需要与B公司平均分担$50 000的维修费,问仓库不出租的机会成本?
【解析】
A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出租仓库的收益包含两部分:
1.租金收入$120,000
2.节省的维修费用$25,000
所以,A公司不出租仓库的机会成本为$145,000。
例3:(基础课第三章“边际分析”):ABC公司正在评估是否要商业化其新近开发的一项技术。ABC的管理层拟定了2个备选方案。在这2个方案的可行性报告中都提及了,应将目前租赁给XYZ公司的仓库收回并改造成厂房。如果ABC公司至终决定对该项技术进行商业化,则改造仓库是否会产生机会成本?如果会,则是否与决策是否相关?
A.会产生机会成本,且与决策相关
B.会产生机会成本,但与决策无关
C.不会产生机会成本
D.无法判断
【答案】B
【解析】
改造仓库意味着需要放弃现有的租金收入,所以一定会产生机会成本。
但是两个备选方案都要进行仓库改造,则不同方案所产生的数据无差异。
此处仅仅满足相关性的判断条件之一:未来发生。但是不满足第二个判断条件(不同方案之间存在差异),所以与决策无关。
2、 某企业从国外进口增多,则该国货币:
A.升值 B.贬值 C.不变 D.无法判断
【答案】B.贬值
【解析】对外币需求增加,外币升值,本币贬值。
3、生产小麦的农户,因不愿意承担6个月后小麦价格波动的风险,他可以采用以下哪些措施:
A.6个月卖出小麦期权 B.买入小麦的看涨期权
C.6个月买入小麦看跌期权 D.6个月买入小麦的远期
【答案】C
【解析】
生产小麦的农户为了规避未来价格下跌的风险,应该买入6个月的看跌期权,或者卖出6个月的远期或期货。
A选项,“卖出期权”即“看跌期权”,但是选项并未指明是做卖出期权的持权人还是出售方。所以应该改为“6个月卖出小麦期货”,或者改为“6个月买入小麦的卖出期权”。
4、两个公司申请破产,第一个公司根据破产法第7章,第二个公司根据破产法第11章,问两者各将出现什么情况
A. 第一个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破产,第二个公司存在法律上破产
B. 第一个公司存在法律上破产,第二个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破产
C. 第一个公司不存在技术上破产,第二个公司存在技术上破产
D. 第一个公司存在技术上破产,第二个公司不存在技术上破产
【答案】B
破产法第7章是正式破产(清算);破产法第11章是公司改组。
【解析】
若一家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的经济价值大于其清算价值,那么重组是有价值的。
重组(reorganization)是指根据《破产法》第11章,对于财务上出现困难的企业进行资本结构的调整。
重组的核心方式就是去杠杆化,即降低企业固定成本的支出,主要是用权益和限制收益的证券来替代固定收益的证券以此来减少固定费用。(收益债券,一般在重组时发行,可以降低财务杠杆)
清算(liquidation)是指出售公司的资产,无论是自愿的还是破产造成的。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通常会任命一位临时的托管人来接管公司的经营并召集债权人开会,托管人负责公司财产的清算,并将清算股息(liquidating dividends)分配给债权人。
根据《破产法》第7章的要求,破产清算必须严格遵守绝对优先原则(absolute priority of claims),即在破产或重组时,在对次级债权人偿付之前,必须全额偿付上一级债权人的债务请求。
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第一抵押权> 第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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