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税〔2021〕16号
颁布时间:2021-04-27 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你局及相关执收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公告有关规定,继续实施本市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免征政策,并对今年以来已征缴的相关收费收入及时做好清算退付工作。
上述免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