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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蓄滞洪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带脱贫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财农〔2020〕930号

颁布时间:2020-09-24 17:27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财政支持蓄滞洪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带贫脱贫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财政支持蓄滞洪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带贫脱贫若干政策

 

今年汛期以来,为积极应对长江和淮河流域遭遇的历史性特大洪涝灾害,有关蓄滞洪区(指经批准运用的国家及省级蓄滞洪区,下同)及时进行泄洪分洪,区内群众及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全省防汛抗洪大局做出积极贡献。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在全面落实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蓄滞洪区适应性农业恢复生产、带贫减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贫困户稳定脱贫等,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统筹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支持蓄滞洪区农业恢复生产和受灾贫困群众稳定脱贫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多渠道筹集财政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农业和水利等生产救灾资金在分配时,提高蓄滞洪区测算权重;各类农业生产发展和列入整合清单的涉农资金加大向蓄滞洪区倾斜力度。蓄滞洪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时优先入库、优先安排发债资金。2020年省财政通过盘活存量、调整结构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支持蓄滞洪区发展适应性农业,重点支持带贫脱贫效果好的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切块下达到所在县,由县级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明确奖补标准、奖补对象;省、市农业农村、扶贫和农业科研单位要加强技术指导服务。

二、加大融资担保支持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蓄滞洪区受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要简化审核手续,取消反担保,年内免收新增担保项目担保费;对到期的在保项目无条件续保,免收担保费,对确无还款能力的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省级再担保机构对蓄滞洪区所在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及时审核拨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其恢复担保流动性。省农担公司要发挥政策性、专业性农业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蓄滞洪区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支持力度,新增担保项目年内免收担保费。符合条件的蓄滞洪区自主创业农民个人,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个人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对个人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因蓄滞洪造成暂时流动性困难的,给予1年展期。

三、加强农业保险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在蓄滞洪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农房保险,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允许相关资料后置,对绝收田块但无法确定面积的,按照预估赔付金额的50%先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对蓄滞洪区内农业损失优先理赔,损失核定按上限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理赔标准上浮20%;鼓励对因政府蓄滞洪导致标的物受灾的给予一定损失补偿,对尚未完成投保流程的标的物受灾的及时完善手续并按规定赔付,对受灾农户下一年度自缴保费予以承担。支持保险机构实施农业大灾“一揽子”保险,覆盖政府蓄滞洪损失责任,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三险”叠加的政策效应。鼓励开展“深贫保”综合保险,针对蓄滞洪区贫困群众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基本民生保障需求,提高贫困群众抗风险能力,县级财政部门可从相关涉农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四、加强涉农信贷支持

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息政策资金,及时跟进对接蓄滞洪区受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协调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满足合理信贷需求,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惜贷。对蓄滞洪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主体新发放的生产性贷款,三年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所需资金从财政涉农资金中安排。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展期至2021年3月31日。

对蓄滞洪区有续贷过桥资金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各地应合理简化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科学设置额度和期限,年内免收新增续贷过桥费用,切实发挥续贷过桥资金作用。

五、支持蓄滞洪区贫困群众灾后生产恢复

各地要结合蓄滞洪区脱贫攻坚因灾面临的新形势,统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脱贫攻坚补短板综合财力补助资金、涉农资金等,加大倾斜力度。对“四带一自”等产业扶贫项目,要根据受灾情况和灾后恢复生产资金需求,及时从专项扶贫资金和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也可以通过增加资产收益扶贫等项目支持恢复生产;建档立卡贫困户农业因灾损失,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农业保险赔付后仍有差额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从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齐。优化资金用途,各地统筹资金,对积极克服灾情影响带动贫困群众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带贫主体,根据带贫人数和带贫效果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受灾贫困户、边缘户及时开展补种补养新发展特色种养项目的,农业部门要协调给予免费良种支持和购苗补贴。对因灾情导致的生产受损、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户,要及时通过纳入低保范围、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方式,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防止因灾返贫、因灾致贫。

六、支持保险机构捐赠

鼓励保险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对蓄滞洪区受灾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捐赠农业保险产品,免收保险费。同时,结合实际踊跃捐款,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蓄滞洪区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开展。相关捐赠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压紧压实监管责任

蓄滞洪区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应急、扶贫等相关部门,对蓄滞洪区受灾情况进行建档立卡,精准摸清受灾农作物(含养殖业)品种、面积、价值、权属等基础信息,对“四带一自”产业扶贫项目、种养大户带贫脱贫项目等受灾情况要精准掌握,作为安排补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确保财政政策和补助资金精准到户、到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财政补偿补助信息的公示公开,补偿补助政策、标准、对象、结果等信息要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乡救灾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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