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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体育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体办发〔2022〕24号

颁布时间:2022-04-19 发文单位:陕西省体育局

各设区市体育局,安康市教育体育局,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体育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省级体育协会:

经研究决定,现将《陕西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体育局

2022年4月19日


陕西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体育组织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活动,激发体育市场的活力创造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是指面向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建立能展现项目特征、反映运动进阶规律、科学规范且便于操作的评定体系,对体育运动者运动水平作出科学评价。

第三条  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着眼规范、促进发展、服务群众、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全省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省体育总会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评定者

第五条  省体育总会授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体育总会负责指导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本项目业余运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统一发布。

现行棋类、武术、跆拳道等项目段级位评定标准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择优授予市县级单项体育协会、各级体校、体育传统特色学校、高等院校、社会体育俱乐部、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单位业余运动等级评定资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章  申请者

第八条  申请业余运动等级评定的体育运动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

(二)科学健身,注重参与,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三)尊重规则,公平竞赛,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

(四)参加省级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各类赛事活动并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或参加省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授权的评定单位举办的业余运动等级测试并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体育运动者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业余运动等级称号的,由组队参赛单位进行集体申请。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者申请业余运动等级时,须向评定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成绩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定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评定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须补足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评定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第十三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评定的业余运动等级数据资料汇总报省体育总会。

第十四条  省体育总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本年度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证书证章

第十五条  业余运动等级证书证章由省体育总会统一设计、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棋类、武术、跆拳道等项目现使用的段级位证书可继续沿用。

第十六条  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经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编号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办等级证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审核属实后方可补办。

第十八条  取得业余运动等级证书的体育运动者可享受的权利和优惠政策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按权限发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体育总会对业余运动等级评定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项目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评定单位,一经查实,取消评定资格。

第二十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对其授权的评定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有关活动的,均有权向省体育总会反映。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证书的体育运动者,一经查实,由评定单位收回已授予的等级证书并取消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业余运动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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