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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使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使用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相对固定的自治区评审使用标准
自2024年起,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自治区评审使用标准,各专业“高级经济实务”科目的自治区评审使用标准均为55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达到评审使用标准者,在参加考试的年度内可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如当年度评审时尚未公布考试成绩的,使用有效期顺延至次年。
二、执行国家单独划线地区合格标准
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部分地区单独划定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标准,其中包含我区2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我区相应单独划定区域内的合格标准、成绩合格证明及使用有效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国家规定有变化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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