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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西藏高级经济师评价标准

来源: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编辑:Diao 2022/01/04 17:07:08 字体:

西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能力和 水平,健全完善符合经济领域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的人才评价标 准,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 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中共西藏 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 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 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名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知 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 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 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经济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援藏 期 1 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五条 同级转评需申报人在经济领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 1 年,并符合相应层级申报条件后,按程序申报办理,转评前任 职年限与转评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承担驻村工作 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期满取得相应证书、结业证明或考核合格者, 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本评价标准分正常评价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 下简称“双定”)评价两种方式。其中,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 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正常评价,也可参加“双定”评价。通过 “双定”评价取得高级职称的,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 5 年。

第八条 本评价标准实行量化赋分评价机制,评委会按照申 报人员得分情况,结合通过率投票确定评审通过人员。为确保评 审质量,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一般不超过 80%。参加“双定”评价及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第九条 评委会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年度常规评审工作,确保参评人员当年申报、当年评审。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人在思想政治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和基本方略,政治立场坚定,始终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 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术规范。 

(三)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十一条 申报人在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政治考试、职 称业务考试等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近 3 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 上等次。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情况 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任 现职以来每年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 少于 30 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其中每有 1 年学时达不 到要求,则顺延 1 年申报。 

(三)政治考试。参加全区职称政治考试取得有效成绩或政治考核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四)业务考试。申报高级经济师需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 2 年;

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 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10 年。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 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 的,在藏从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满 1 年,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经考核合格, 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二)正高级经济师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 经济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经济 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 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务且满 2 年的,可申报正高 级经济师。 - 5 - 参加“双定”评价的,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 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与高级 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评估师、拍卖师、资 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 经济、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 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 职称系列(专业)的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职称,并可作为申 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 年内出现年度未考核、不定 等级(新录用人员除外)或未达到合格等级的。 

(二)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 察部令第 18 号)有关规定,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 31 号)有关规定,且在处理期内的。 

(四)违背诚信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失德、学术 不端专业技术人员,自当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五)其他违反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不能申报情形的。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 序合理开展。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 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 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 

1.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以《国家 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 通知》规定为准,下同)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 2 年为国 家纳税 2000 万元/年、800 万元/年、300 万元/年以上;或所在企 业被所在地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所在企业连续 2 年吸纳区 内农牧民就业比例同比增长 8%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本企业利 税连续 2 年比上年增长 8%以上;或为所在企业大幅减亏(50%以 上)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市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 成果转化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独立承担其中 - 7 - 经济要素管理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企事业单位的投融 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 术改造、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 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 告等被省部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主持和直接参与 完成省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预期 经济社会效益。 

(5)因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在同行业中贡献突出,被选为省 级行业商(协)会排名前八以上职务,并积极参与商(协)会各 项管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 1 项市级以上经济政策规章 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或执笔完成 1 篇以上研究报告、方案等的编写工作,获得市级以 上领导批示且取得预期效益;或在解决本地、本行业经济问题中, 撰写的专业性报告、方案等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 1 项或 市级重点课题 2 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 部级以上课题 2 项或市级重点课题 4 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 验收为准)。 

(8)主持或参与开发、生产、经营的产品被授予市级以上名 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行政级别要求的, 可适当下调一级。 

2.学术成果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 发表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 要学术刊物(SCI、SSCI、EI 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 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 论文 1 篇。 

(2)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市级以上单位委托的研究报告 2 篇。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 1 部(不含译著、论文集)。 参加“双定”评价的,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破格评审 

第十五条 从事高级经济师工作 3 年以上,业绩突出、作出 突出贡献的,经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可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除具备正高级 经济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研究项目。 

(二)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 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业态、新产业、 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 作出了杰出贡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 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技能 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第五章 援藏人员申报职称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援藏期 1 年以 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藏评审职称,对下列条件不作要求: 

(一)免于参加受援地的职称政治考试。

(二)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援 藏成果、技术方案、推广经验等替代。 (三)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援藏人员评审时,重点评价履职尽责情况,注重考 察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支援成果 和对受援地相关人才的培养情况等。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报诚信承诺书》1 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 4 份。 

(三)任现职以来近 3 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 1 份;无年度考核表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近 3 年以来的年度 考核证明材料。 

(四)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 子注册备案表》、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 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合格通知单、证书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论文、专著原件及封面和目录复印件。 

(八)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九)破格申报相关材料(破格申报职称人员提供)。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推荐材料 1 份(含岗位设置情况、通过评审后是否可 以及时聘任情况)。 

(二)委托评审函 1 份。地(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出具委托评审函,区直部门、国有企业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 函,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由所在单位、人 事代理机构或所在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出具委托 评审函。 

(三)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治品行情况考核意见。

(四)推荐公示结果材料。 

(五)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考核意见。 

(六)资料初审情况(推荐单位负责资料初审,并进行量化 赋分后,交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复核)。原件由推荐单位政工人 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如发现违反有 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情况,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 理暂行办法》(藏人社发〔2018〕185 号)及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及 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现任职称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取得业绩、学术成果的截止时间为当年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之日。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加分项:

 (一)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 家、优秀经营管理者。 2.获市级表彰 2 次以上,或省部级表彰 1 次以上。 3.执笔完成 1 篇以上研究报告、方案等,并获得市级以上领 导批示。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或相关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工作期间, 获省部级企业管理方面的奖项 1 项以上,或获市级企业管理等方 面的奖项 3 项以上。 

2.主持的项目成果或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企业获省级 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中国工业大奖,或获省级质量管理奖。 

3.从事经济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表彰,或入选省部级行 业领军人物。

 4.执笔完成 1 篇以上研究报告、方案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 领导批示。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西 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 (藏国资发〔2012〕231 号)同时废止。区内具备评审权限的相关部门可直接使用,或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评价标准并向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标准由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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