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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上申报须确保系统首次申报材料在3月16日18:00前提交至评委办审核,修改材料在3月23日18:00前提交至评委办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市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管理机构
广州市经济专业(除知识产权专业以外)人员高级职称(正高级、副高级)的评审工作由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中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4楼405室,邮编:510030,联系电话:020-83757132)。
二、申报评审范围
符合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且在我市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本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具体专业评审组名称如下:
(一)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农业经济专业评审组;
(二)建筑与房地产经济、旅游经济、运输经济专业评审组;
(三)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专业评审组。
三、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
(一)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四、申报评审方式和流程
参加我市2021年度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评审人员先通过网上申报,并经各级有关单位审核后,再到评委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网上申报。
申报人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专题→广州职称→职称申报→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同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业绩、成果材料”等)。须确保系统首次申报材料在3月16日18:00前提交至评委办审核,修改材料在3月23日18:00前提交至评委办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现场受理。
1.申报系统内“办理情况”为“同意送交纸质材料。”后,方可到现场提交材料。现场受理时间为3月14日至3月25日,共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办公时间:每日上午10:00-11:30,下午15:00-17:30。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4楼405室(乘地铁到公园前站,I出口)。
联系人:谢茗,联系电话:020-83757132。
2.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场提交材料采取预约制度,申报人必须提前扫描文末二维码(附件6)进行预约,并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现场提交,非预约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3.评委办将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评审材料予以退回修改,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第二次现场提交评审材料仍不符合规范要求,评委办不再受理其2021年度经济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
4.申报人应以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严格对照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一次性向所在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评委办受理后一律不得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表格及评审材料。
2.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实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
3.申报人评审材料公示后,报各区或市主管单位的人事(职改)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盖章,再由申报人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携纸质资料报送评委办。
4.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规定的评审材料整理后提交至广州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申报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执行。
(二)高级经济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面试答辩评审,申报专业须与考试专业一致。
(三)正高级经济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四)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六)学术成果条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执行。
(七)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要求提供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八)省外来穗人员申报要求:具体材料要求详见《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1年)》的相关内容。
(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与转系列评审:按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对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2021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具体对应关系可查阅《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政策问答(2021年)》。
(十一)破格申报条件: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0号)执行。
(十二)推行电子职称证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电子职称证书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99号)规定,我省推行电子职称证书,不再发放印制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登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纸质证书。
(十三)职称收费: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8〕525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免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含认定、论著鉴定、答辩费)。
六、申报评审材料的审核
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申报材料实行法人单位、主管部门、职称管理部门以及评委办逐级审核,各级职称工作部门须严格按照报送程序和要求,把牢审核关,确保申报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审核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四要审查申报材料的有效性,确保有效申报。
(二)客观评价。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
(三)评前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管理部门须于提交纸质材料前完成评前公示工作。公示期间须将申报人学历、资历、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论文(著)等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广东省职称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一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改)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评委办。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七)和“( )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同时需上传至系统法人单位附件备查。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事项
有关的文件、通知和申报表格等,请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专题→广州职称()网站查阅、下载,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公布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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