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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蒙古通辽2021年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申报时间:市直单位截止到6月15日,各旗县(市、区)截止到6月20日。经济系列评审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对论文发表的数量不作要求。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2021年通辽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2021年通辽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通辽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市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通辽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发挥人才先导作用,聚焦重点领域,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公开招聘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旗县、各评委会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三)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评价。坚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四)拓宽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更多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效衔接职称和职业资格,促进人才融合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相关政策规定
(一)评审条件
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在新的评审条件未出台前继续执行2017年修订的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申报人可登录“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之窗”→“人事人才”查询各系列的评审条件。
(二)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
1.要求论文的范围:市直单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对论文发表的数量不作要求。
2.不要求论文的范围:上述系列范围以外的高级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四)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职称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其他系列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五)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自治区继续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今年自治区下放中等职业院校教师中专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2.增设电力工程中级评审办事机构。在国网通辽供电公司设立电力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国网通辽供电公司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3.继续保留以往下放的各系列职称评审权限。
(六)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
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
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自治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当年参加评审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学时。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符合上述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职称评审。破格政策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七)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档案、图书、翻译、统计、审计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评聘结合政策,高、中、初级职称严格在核定的空岗范围内按1:1比例进行申报,采取现场讲课+说课+答辩+量化等组合形式进行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待自治区统一布置后另行通知。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原则上按照单位高、中、初级空岗数推荐申报。各部门要充分考虑未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不加剧评聘矛盾的前提下,如确需超岗位职数申报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相应岗位数的5%以内,由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旗县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衡量。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将不予受理,退回申报材料。
(3)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4)中初级考核认定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5)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各旗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岗位设置和聘任情况,统筹把握好评聘比例,确定申报人员数量。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八)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
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免论文和继续教育。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农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缩短晋升年限。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
5.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
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6.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九)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打破资历条件限制。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满足下列条件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免除论文和继续教育。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十)继续实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优先申报评审。在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
2.突出抗疫表现。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治一线的工作实绩。
3.开辟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自治区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具体人员范围由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其他规定
1.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印发。
2.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3.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4.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委托评审。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指定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不予核准。自治区暂未开展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如需由其他省(区、市)或国家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须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出具委托评审函。
6.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区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53号)执行。
7.材料截止时间。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按规定减免考试成绩和免除继续教育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可延至到申报截止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渠道
按照自治区要求,职称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旗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汇总后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各单位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的各系列职称申报人员仍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复核后移交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4.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3)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资格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主管部门复核。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予以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3.报送部门汇总公示。各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2.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1)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A4纸一式2份)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A3纸高级一式15份、中初级一式5份),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必须双面打印,胶粘成册,不得复印或用订书机简单装订,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3.中、初级考核认定人员须在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并完善信息上传照片后,可登录“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之窗”→“人事人才”栏中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一式2份),完成填写申报工作。
4.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须有附件材料佐证。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
5.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申报材料的审核指导、汇总整理工作。申报材料时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岗位数总量及空缺岗位数、《申报人员花名册》、职称申报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四)评审组织要求
1.评委会核准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我市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进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组建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所发职称信息和颁发证书一律无效。
2.完善专家评委库。要充实完善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报送评审实施方案。各评委会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开评一周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自主评审单位要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单位职称评审办法。
(五)评审工作要求
1.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2.确保评审质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质量,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3.遵守评审进度。按照总体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加强评审管理。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得干涉专家评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评审会要封闭式入围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单位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5.做好核准备案工作。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自评单位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问题须于一个月内完成核实,无异议后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举报核实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六)规范证书办理。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在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后,高、中、初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
(八)材料报送时间要求
1.高级职称申报时间:市直单位截止到6月15日,各旗县(市、区)截止到6月20日。
2.中、初级职称和自治区下放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时间:材料接收时间为7月10日--8月10日;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3.自评单位和旗县初级职称评审、备案时间:8月30日前完成材料接收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0月30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九)其他事项
1.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2.严肃评审纪律。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诚信档案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记入失信黑名单,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4.优化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要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整理工作,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跨省区互联互通。
5.严格评审收费管理。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规定收取评审费,不得另行加收费用,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6.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纪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附件1
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
5.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6.公示书面报告(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
7.任现职以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学科)论文、论著、译著、学术研究报告等理论研究成果(复印件);
8.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复印件);
9.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
10.有关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
11.其他有关材料。
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应访问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下载填写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2.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申报人无需提交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
3.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
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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