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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2022年高级经济师职称个人网上申报时间为8月11日(周四)-8月23日(周二)。
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职称考试、评审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本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0〕12号)规定,现就开展 202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近1年在北京市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评审服务机构
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评审服务机构设置以本通知附件1为准。除附件1中公布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及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自主开展职称评聘的高校、科研机构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北京市职称评价及相关工作。北京市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及申报具体要求,可根据附件1咨询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三、优化服务流程
(一)全市职称评价以专家评审为主要方式
申报会计、统计、审计系列副高级职称需提前取得高级专业实务考试合格成绩。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翻译系列的中初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方式取得;工程技术系列通信专业的中初级职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的高中初级职称采取国家统一考试的方式取得。
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开展职称评审。
(二)全面推行代表作评审制度
彻底解决过去职称论文“一刀切”的问题,北京市职称评审全面推行职称分类评价和代表作评审制度。按照“干什么、评什么”,申报人可根据各评委会确认的代表作清单,自主选择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业绩报告、专利、专著、论文等业绩成果参加评审。申报人应注重总结提炼日常工作中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革、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学术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成果,及时归纳整理,用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申报职称评审。
(三)单位线下审核推荐升级为线上
为完善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环节,加强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管理,优化职称申报系统操作,简化申报人资料打印、公示及申报材料线下签章上传等手续,2022年度起,申报人工作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对申报人所填写的全部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推荐,不再进行打印盖章等传统操作。
四、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别采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个人网上申报,8月11日(周四)-8月23日(周二)。
申报人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栏目“职称评审”模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公示推荐,8月11日(周四)-9月6日(周二)。
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所在单位。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过“法人登录”之后的服务列表“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内,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单位内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至评审服务机构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无社保单位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行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相关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推荐机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机构审核,8月-9月。
评审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申报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评审机构短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即为完成申报。
4.答辩评审,9月-12月。
在符合疫情防控部署要求的情况下,高、中级职称评审前需进行现场答辩。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答辩时间具体安排详见职称申报系统中各系列(专业)的报名通知或须知。
5.验收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评审结果通过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或公众号公示。
6.电子职称证书获取。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2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合格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个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法人或个人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法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模块,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操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卫生技术系列高级,及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技校教师等系列(专业)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流程及时间安排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安排为准。
(三)自主评聘
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自行安排流程及时间。对于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议能力的高等院校(党校),可在完成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或市委党校进行学术评议。
五、其他要求
(一)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职称评价工作全流程监管,评审服务机构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其评审工作,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协会学会)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弄虚作假“一票否决”。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负责,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职称评审“黑名单”;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四)委托评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含直属、参股、控股等形式)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本市代为职称评审。
委托评审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8月11日前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模板见附件2)后,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盖章委托函可传真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63167394,同步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五)实现职称制度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在国家及本市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任职的学历年限要求,方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六)坚决抵制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北京市职称评审已采取全程网上申报,支持职称、学历、社保等多项信息数据调取,加强对申报信息的核查比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经信、教育、新闻出版、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坚决抵制打击在职称评审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通过数据比对、复查核查、社会公示等方式,不断加强职称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更加诚信的评审环境,并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做好相关违法案件的侦查工作。
(七)加强职称评审疫情防控措施。国内疫情防控形势依旧严峻复杂,根据当前全市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各方务必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任务,落实四方责任和四早要求,全方位压实疫情防控责任,确保人员安全,保障答辩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答辩评审工作将结合疫情适时调整。
附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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