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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试行)可知,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1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并被自治区级以上部门采纳(以自治区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
(4)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5)作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企业获得地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资质、奖励。
(6)获得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专业赛事活动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排名前3)。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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