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陕西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编辑:vage 2023/02/09 15:21:12 字体:

高级经济师职称采用考评结合方式评价,通过全国统一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经济专业人员,可在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内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陕西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是什么?一起来了解!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3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战略部署,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坚持服务发展,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坚持以用为本,促进职称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

(二)创新评价机制。创新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实行信息化评审。职称资格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书。

(三)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实现职称评价与经济专业人员聘用相结合,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四)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在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三、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管理规定,做好经济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职称申报和评审组织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改革的政策解读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为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陕西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10日

陕西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人才战略,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经济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和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经济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陕西省内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职称层级:经济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高级经济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 专业设置:经济专业职称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10个专业。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第六条 高级经济师职称采用考评结合方式评价,通过全国统一的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经济专业人员,可在考试成绩有效期(5年)内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后,可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采用评审方式,评审通过后,可取得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第三章 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组织

第七条 组织机构

(一)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的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各推荐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经济专业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单位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及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对本单位推荐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未成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的单位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评审推荐。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评委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入库评委应当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长期从事一线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权威性、代表性,作风正派、处事公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入库评委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经济相关专业职称,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入库评委应具有正高级经济相关专业职称。评委库组成人员在个人申报、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产生,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建立。

(四)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执行评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25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评委会组成人数可以适当调整。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评审专业组,成员不少于3人。

(六)高级(正高级)经济师原则上每年评审1次。

第八条 申报审核

(一)申报人员根据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及使用情况,提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业绩表现、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材料。

(二)各单位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或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参加评审。

(三)评委会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和越级报送的评审材料。对不符合职称申报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其参加职称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专家评议、专业能力答辩、评审表决、结果公示等环节。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当届评审委员会。

(二)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三)专家评议。执行评委根据申报人员提供的评审材料、所在单位的评定意见、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打分,材料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评审总成绩。

(四)专业能力答辩。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业组,各评审专业组分别对申报人员专业能力答辩情况进行评价打分,答辩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评审总成绩。

(五)评审表决。评委表决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到会人数不得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宣布。

(六)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工作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评委会组建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群众来电、来信反映的问题认真复核,查证属实确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

第四章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业务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的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经济师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经济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2.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的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三)高级经济师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先取得经济师职务职称,后取得规定学位、学历者,取得规定学位、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职务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2.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1-8项条件中2项以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或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1-9项条件中1项以上):

(1)主持单位工作或管理项目中,有1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项目(单位)或有2次被评为市级优秀项目(单位)。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在承担单位的经济工作中,所提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采用,或有3项以上得到所在省属企业总部认可和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完成的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论证、综合或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县级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工作制度、项目科研报告或发展思路、发展规划,被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5)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获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及以上奖励。

(6)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7)在正式出版社出版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合著的著作,须出具作者写作内容及字数的证明。

(8)在具有国家认可的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经济类或综合类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经济类论文、调查报告等,每篇不少于3000字。

(9)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专利成果等,被县级以上(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予以推广,或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正高级经济师

1.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工作。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

(3)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能够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4)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任期内管理的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保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3.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县以下基层申报人员或具有援藏、援疆1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主持和参与经营管理决策、经济结构调整、制度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控、管理水平提升、效率效益提高、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单位的管理模式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或表彰。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大中型企业投融资、上市、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重大经济管理实务工作,或在服务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管理模式变革、推进管理技术升级等重要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国家级奖项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6)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市(厅)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或省(部)级行业规划、专项规划、重要经济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实施。

(7)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实现本单位利税和安置就业人数连续3年比上年增长10%以上。

(8)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或所在单位取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

(9)工作业绩突出,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等奖励。

(10)独著或合著(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专业著作(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专著或译著应在2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应撰写10万字以上)以上。

(11)在具有CN和ISSN刊号的国内经济类学术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以上(不含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论文刊用通知、用稿清样等),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不少于1篇。

第十二条 破格条件

符合破格条件的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一)取得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10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满25年,并具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3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15年以上,并具备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理论和业绩成果条件4项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第十三条 其他条件

(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对县(不含市辖区)及县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

(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要求,鼓励各类人才扎根我省贫困地区建功立业,对贫困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给予政策倾斜。

(三)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及以上职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相关概念含义

(一)经济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指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职称,以及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济人、矿业权评估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造价工程师、招标师、价格鉴证师、物业管理师、国际商务师、管理咨询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人、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资格等职业资格。

(二)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三)大中小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

(四)主持: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类工作的单位负责人。

(五)主要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工作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工作的负责人。

(六)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课题)的牵头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须位于前三名)。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济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

(八)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九)著作:除注明以外,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著作、译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领域,其作者(完成人)均指独立或排名第一,所称课题以项目完成时间为准。

(十)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应为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后所取得的,以申报人员近5年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

(十一)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如:“2项以上”含2项,“县级以下”含县级。

第十五条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申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职数按照1∶1申报高级(正高级)经济师职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当年内有空缺、可聘用的,可以申报评审。

第十六条 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非经济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确因工作需要而转换到经济专业岗位,须在经济工作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

第十七条 本《评价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