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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公告

来源: 博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vage 2023/08/07 16:52:08 字体:

摘要:博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各位高级经济师小伙伴快来关注。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3年度我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所在工作单位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镇(街 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3.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区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和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 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2.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时,要完成2023年之前(包括2023年度)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2019年以前20学分以上为合格,2020年以后90学时以上为合格),具体年限按照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年限确定。“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继续教育学时(学分)需要通过“淄博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进行学习、考试(包括补学、补考)获得。

3.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相一致。事业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5.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二)相关政策

1.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对于经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纳入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通道。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直评政策。

5.经批准兼职或离岗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按照《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鲁人社字〔2020〕28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72号)有关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应当参加相应考试。

7.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8.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在我市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内,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符合职称申报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对于是否具有下一级职称不作要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界定。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秀青年人才一般不超过35周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9.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符合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职称系列标准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10.实行“专精特新”企业职称申报举荐制,有关政策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职称评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2〕97号)有关规定执行。

11.高级会计师继续开展社会化评审,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仅作为会计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不与岗位和待遇挂钩。

12.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3.根据我市的职称评审权限和范围,对原执行职级工资制、未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后,专业技术人才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不受任职年限和职务级别的限制,申报评审中级及以下相应的职称。

14.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材料前要进行岗位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的岗位审核报送《2023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基层卫生系列的岗位审核需报送《2023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其他系列的岗位审核需报送《202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核准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15.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执行。

16.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规定,青岛、烟台、临沂、东营、威海等5市开发区(高新区),开展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我市有特色专业职称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主申报,评审结果省内通用,具体要求请查阅相关市的通知公告。

17.职称评审费的收取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规定执行。

18.根据《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369”行动方案》,我市与省会经济圈内济南、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市实行职称、继续教育互认,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我市后不再办理职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核验,可持在上述城市获得的职称、继续教育证书参加我市职称评审。

三、材料填报、审核要求

个人填报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审核,以及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均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ww/login_gg.html)进行,也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职称申报系统”登录。

(一)个人填报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填报。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为必上传件。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2.申报人员在完成信息填报后,要打印、上报纸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在“诚信承诺书”的“承诺人”处亲笔签名。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

(二)单位审核

1.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等联系方式,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时间安排和组织管理

(一)时间安排

1.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严格材料报送时限,逾期不再受理。

(1)省高评委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评委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通知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的工程技术副高级、基层工程技术正副高级、经济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系统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

(3)我市其他评委会办事机构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通知将通过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和“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

(4)我区负责组织评审的初级职称和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

(二)组织管理

1.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主管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区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审查把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2.职称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信息等,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省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左下角“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专栏查询。

3.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4.材料申报地点: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楼二楼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峨嵋山路20号,电话:4110146)。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具体事宜请联系区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电话:4110144)。

五、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二)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 淄博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

附件2: 2023年度淄博市职称评审工作手册

附件3: 相关材料表格模板

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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