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23随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vage 2023/08/11 10:33:04 字体:

摘要: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评委会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计划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的小伙伴们快来了解。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3〕49号)精神,为进一步畅通我省职称申报渠道,优化职称评价方式,提升职称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现就做好2023 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三)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 刑期和处分期 (含影响期) 未满的不得申报。

(四)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湖北省人社厅网站职称评定专栏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凡在受理材料前已发布修订试行申报评审条件的,原则上以新发布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未发布修订试行申报评审条件的,以现行的申报评审条件为申报评审依据。(查询申报评审条件,可选择湖北省人社厅官网,查找左下角业务专栏中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点击申报评审条件。)

三、水平能力测试要求

通过水平能力测试是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和免试政策的人员除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应通过与报考专业、级别相一致、在有效期内的水平能力测试。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水平能力测试合格成绩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有效。

四、申报渠道及方式

(一)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照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公示、推荐,按规定程序逐级 报送。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单位推荐人员参加中级职称评审时应提供最新的由人社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科审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动态情况认定汇总表,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填写 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附件1)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 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

3、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中央、省驻市单位或外省、市需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按《湖北省评委会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21〕4 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委托评审手续。

(二)申报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审,全部通过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http://59.175.218.201:8502/app/home.html)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见各专业当年度申报通知。

五、申报时间

(一)中级职称(工程技术、档案、农业技术、新闻、艺术、党校教师等专业)个人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8月7日至8月31日。

(二)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委会应该在9月30日前公开发布评审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

其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时间以省各高评办年度申报评审通知时间为准。申报和评审中所有涉及时间和年限的计算,均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六、有关政策

(一)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1〕38 号),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二)民营企业专技人员申报中级职称。现在民营企业工作、尚未认定初级职称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在专业能力水平方面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社会贡献。

(三)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能力业绩条件的,可以申报转评。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对应为国家规定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原职称系列(专业)与现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近、岗位职责相关联的,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岗位工作业绩可作为晋升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和晋升。

七、申报程序要求

(一)严格个人申报诚信制。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推送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的, 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不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任职资格,并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

(二)严格用人单位推荐首审负责制。用人单位应该制订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方案,组织学习相关职称文件,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等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推荐程序等审核把关。用人单位推荐时,可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单位推荐标准,推荐结果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公示,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严格逐级申报送审核查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职能职责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和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备案。各评委会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各评委会办公室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将评审工作方案报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备案,方案包括资格审查、申报花名册、公示及年度评委会组成、评审会议程等情况;评审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综合报告,包括会议纪要、公示情况、信访核查情况报告等料。对公示无异议或调查问题线牵不属实的评审通过人员,由相关单位或职改部门发文确认评审结果。

八、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主管单位、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和系统操作知识的学习,积极做好解释答疑和系统操作咨询工作,不得简单推诿。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工作满意度。要大力宣传推广职称电子证书及证书信息查验渠道和方式。

(二)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双公示”制度,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性意见。对无法按期完成年度评审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负责的工作合力。市职改办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40 号)和《暂行办法》,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 202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岗位情况核定表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随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