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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信息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可知,江西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评审业绩要求如下: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的项目、课题、成果、规划、规章、标准及各种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市(厅局)级促进就业、人才发展、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以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为依据);
3.主持撰写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方面的分析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以省级以上部门的回函为依据)或得到省领导肯定性批示;
4.作为主要人员,完成1项以上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产品、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项目方案、可行性评估和专家论证结果为依据);
5.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所在企业近3年在江西省年均纳税总额超过300万元(以纳税凭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表为依据);
6.作为单位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2场以上高层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论坛、博览会、供需对接会等重大活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证明为准);
7.主持县(市、区)级以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主持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8.在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10年以上,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期间获得省级部门(或市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附则解释
(一)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和开发、绩效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公共就业、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
(三)“经济及相关系列职称”是指经济系列中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会计、审计、统计等同层级职称;相近专业受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前的聘任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五)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和CN刊号),可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网站或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主流数据库网站上查询。
(六)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专刊、增刊、内刊、特刊、论文集上收集的论文不在此列)。
(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由本国公民、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形式或创新业态或创新服务产品等),及获得许可购买他国或他人服务于人力资源工作的专利、专有技术、软件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八)“关键产品”是指服务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业态、理念、技术或成果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取得同行专家认可或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产品。
(九)“大中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十)“中文核心期刊”是指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被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十一)“纳税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加的总和,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十二)“经济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项目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其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
(十三)“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四)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十五)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十六)本条件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七)本条件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高级职称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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