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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来源: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vage 2023/08/30 09:58:27 字体:
知识产权专业评审条件

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发布,各位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小伙伴们快来了解吧!

辽宁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评审条件

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标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依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并从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人员。

二、专业层级

知识产权专业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仅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三、评审方式

助理知识产权师和知识产权师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高级知识产权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四、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考核期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各级别职称申报条件

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别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条件要求。

(一)助理知识产权师

1.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具有较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基本了解知识产权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知识产权师

1.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并取得助理知识产权师职称,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满10年。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系统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了解知识产权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方针、政策。

(2)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工作。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

1.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凡申请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的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对应的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

(2)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掌握知识产权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了解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相关规则。

(3)能够指导、培养知识产权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申请、代理、审查等业务或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或参与完成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从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的有效衔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等;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推进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或投融资,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能独立开展信息分析与竞争情报项目,完成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并建立应用机制;

(4)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中,成功处理较为重大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或负责制定和执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或完成对重大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

(6)主持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研究课题、行业规章、战略规划的制修订工作;或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或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对所从事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开展开拓性的研究,列为省(部)级科研规划或重点项目,或列为市(厅)级科研规划资助的重大项目。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1-7款不少于1项,8-9款不少于1项):

(1)在管理、服务方面: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创新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1项,或完成省级以上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工作1项,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运用、保护方面:参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件,或主导解决2项较为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或制定和执行2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20次以上,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参与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件,或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1件,或入选省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件;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省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件;

(3)在代理、审查方面:代理国内专利申请100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40件且授权率60%以上;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10件;或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100件,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1件,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5件;或审查国内专利申请200件;上述知识产权业务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认可;

(4)在决策、咨询方面:独立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竞争情报研究项目2项,或承担专利导航项目1项,并主导建立专利信息库或专利信息分析系统,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并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省级以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

(5)在成果转化方面: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应用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1项,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专利成为国际或国家标准必要专利1项;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3次以上,为单位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技术推广方面: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企业评定1次或省级优势企业的评定3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主持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认证、内审等5次以上;

(7)在标准制定方面:参与完成知识产权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国际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2项,或市级地方标准4项,并发布实施;

(8)公开出版知识产权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省级学术会议交流,发表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5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较大影响;

(9)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3篇,或撰写知识产权咨政建议、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2篇,并被相关单位采纳。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从事本专业工作,在达到正常晋升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情况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三等奖或相当奖励1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1项;

(4)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5)满足第五(三)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学历、资历要求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和前沿研究,掌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相关规则。

(2)能够指导、培养高级知识产权师或研究生工作学习。

3.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申请、代理等业务或咨询服务,专业水平突出;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查实践经验,能够解决审查中的疑难问题,在提高审查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2)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方面,主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进知识产权与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有效衔接,或创造出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推进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或投融资,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导解决知识产权领域重大、疑难或涉外的法律问题;或带领团队主导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地区、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或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完成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研究报告;主持完成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对策研究,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主持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基金项目(课题),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法规、战略规划等制修订工作;或参与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国际或国家标准等涉及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制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采纳。

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其中1-7款不少于1项,8-9款不少于1项):

(1)在管理、服务方面:主导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1个;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省级以上重大创新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1项;或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1项;或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创造出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1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运用、保护方面:在运用知识产权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1项;或解决具有省级以上影响的知识产权重大疑难问题1项;或完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业务的谈判、合同起草或审查等50次以上;或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或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主导实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代理或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在代理、审查方面:代理国内专利申请300件,其中代理发明专利150件且授权率65%以上;或代理专利复审、无效案20件;或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并获核准注册300件,且提交国外商标注册申请5件,代理商标复审、无效案10件;或审查国内专利申请300件,且发明专利占比70%以上;上述知识产权业务应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得到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认可;

(4)在决策、咨询方面: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信息分析或专利导航等项目1项,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省级以上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5)在成果转化方面:主持知识产权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3项;或主持完成重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应用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2项;或所带领团队知识产权成果纳入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专利成为国际或国家标准必要专利2项,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投融资等业务3次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技术推广方面:推动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示范、优势企业评定3次或省级优势企业评定5次以上;或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主持完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认证、内审等10次以上;

(7)在标准制定方面:主持完成知识产权相关国际或国家标准制修订1项,并发布实施;

(8)公开出版知识产权著作1部,或发表在本领域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3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或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并提交有较大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专业论文5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不少于3篇,宣读论文须收录到论文集中),获得同行专家认可并产生广泛影响;

(9)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知识产权研究报告4篇,或撰写知识产权咨政建议、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3篇,并被相关单位采纳。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职称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要求的同时,且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完成的创新成果获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相当奖励1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项目2项;

4.在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5.满足第五(四)4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有关说明

(一)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工作经历和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标准所涉及的奖励、项目、论著、专利、标准等业绩成果,均指参评人员取得现职称后获得的,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同类业绩的,只计算一项业绩,不重复计算。

(三)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审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四)参评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评专业不相近的,需提供与报评专业相近的继续教育证明。

(五)中直机关各部委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中直机关下属的司(局)和省直各厅(局)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中央直属企业总部(集团)的项目及奖励按省(部)级对待;省属企业总部(集团)的项目及奖励按市(厅)级对待。

(六)由单位驻派国外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参评人员和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参评人员,在援外和选派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职称评审的,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可免线下答辩。

(七)本评审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别。

(八)本评审标准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

4.主持(组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对项目负总责。

5.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团队中起到主导作用,并且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6.参与:参加项目实施并承担技术性工作,能够证明其业绩成果。

7.研究成果(论文):是指在具有CN、ISSN刊号的正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简称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CS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 SSCI)、工程索引(The 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简称CPCI)中收录的期刊论文等。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术期刊论文,增刊、论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无ISBN统一书号的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8.研究成果(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著作,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9.标准: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包括规程和规范。须有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国际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实施的正式文件和标准文本原件。

10.项目(课题):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11.研究报告:指知识产权相关专业成果的研究报告、解决知识产权领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或反映工作情况的专项分析报告等。

12.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是指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情况,如: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合同收入;企业应用已完成的业绩成果销售收入、节约成本等。

13.业绩成果中取得的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4.奖项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主要以省(部)级政府奖励或全国性社会力量奖励所规定的人数为衡量标准。

15.全国性社会力量奖:是指列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学奖励目录的社会力量奖。

16.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17.典型模式(案例):典型模式或典型案例的认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或全国性行业组织的相关规范。

(九)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和高级知识产权师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

(十)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转评专业的用人单位中工作满1年以上,可参加转评同级别职称评审;符合高一级别职称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别职称评审。

(十一)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十二)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从事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十三)破格申报相应层级职称仅允许打破学历条件或资历条件之一,不允许同时打破。

(十四)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十五)本评审标准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及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本评审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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