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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优化整合,由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贯彻落实人社部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治理要求,不简单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或评价指标。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通过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条件成熟的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细化完善中、初级评价标准,并围绕本地本行业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增设新的专业。
(二)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三)改革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贯彻落实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由省卫健委负责制定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新标准要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把能看病、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临床医务人员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评价体系。
改进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副高级职称继续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合格标准的专业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根据我省高等院校校医院(已经评定等级的除外)和各类单位医务室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性质的实际情况,所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后可聘用到相应岗位。同时,积极鼓励他们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和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能力。
(四)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布局。
将设在省工信厅的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设在省人社厅的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和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的高级经济师农业经济专业评审委员会优化整合,由省人社厅负责组建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围绕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重大战略部署和产业布局,将工程系列机械、电子、新材料等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权限下放至太原、忻州两市,并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职业的发展需要适时增设新的专业。两市人社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组建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高级职称认定工作。
落实我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省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从省外、中直驻晋单位流动或军队转业安置到市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由各市人社局负责认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认定。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评审委员会要结合本系列(专业)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要求、标准条件、推荐程序和工作纪律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开展自主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要全过程监督指导,完善事前备案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随机抽查、巡查、倒查、复查等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细化评审方案,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加强职称数据归集管理。当年评审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职称评审数据按照规范格式、规定程序报送。要加快推进历史数据归集工作,逐步实现全省职称信息数据网上查询验证服务。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认真研究制定职称评审疫情防控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要及时报告。
各市、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做好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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