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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下载: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doc
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属于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考试专业为知识产权。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民营企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相应文件补充认定其考核结果。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有重大经济问题者,以及在知识产权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事故调查期或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理论考试要求
参加知识产权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的理论、方法、技能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经验。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服务对象等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行业标准、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用1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调研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方案;或作为主要人员主持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法规、重点发展规划、课题等,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作为主要人员承担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主持小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8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人员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主要人员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宣告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主要人员从事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知识产权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突出成效。
(6)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主要人员办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等工作满5年,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突出成效。
(7)作为主要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任现职以来,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1)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成果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2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所在单位被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高校;或作为主要人员推动3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3)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上或省级专利二等奖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推动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省级专利一等奖以上;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二等奖以上。
(4)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所在单位创建成为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1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3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等制定(修订)工作。
(6)作为主要人员推动1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7)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天府名品、区域公共品牌、中欧互认互保地理标志等商标、地理标志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2项以上。
(8)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2项以上。
(9)作为主要人员促进版权许可、转让、质押担保转化达1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为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相关报告2个以上并被采纳。
(10)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3件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1件以上。
(11)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研发路线制订、知识产权规避设计、知识产权布局、研发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节约成本或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12)作为主要人员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或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知识产权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二)能力业绩要求
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工作业绩突出,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3.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论文、论著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服务对象等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行业标准、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用2篇以上。
4.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工作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研究与实践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行业规划、政策规章等,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主持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等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水平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负责人参与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负责人从事专利申请、无效、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负责人从事商标注册申请、异议、转让等代理业务和咨询服务工作满5年;或作为负责人从事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专利审查、知识产权专利预审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显著成效。
(5)作为负责人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满5年;或主持办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处理或诉讼案件等工作满5年,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效。
(6)作为负责人从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工作满5年,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分析报告,规划创新发展方向、路径,分析技术领域发展和竞争态势,被采纳后有效规避了知识产权风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获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以来,业绩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三项条件:
(1)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成果转化及运用项目,累计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促成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作为主要人员在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推广经验成果1项以上。
(3)作为主要人员推动所在单位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示范高校;或作为主要人员推动2家以上服务对象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4)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银奖以上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以上或省级专利一等奖以上;或作为负责人推动服务对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省级专利特等奖;或作为参赛个人(团体)获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技术能力竞赛一等奖。
(5)作为负责人主持推动所在单位创建成为省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国家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等。
(6)主持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1项或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3项;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国家级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研究2项或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3项或市(厅)级以上知识产权课题(标准、规划、项目)5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规划等制定(修订)工作,所提建议被吸收采纳1项。
(7)作为主要人员推动2项以上专利成为行业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
(8)主持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天府名品、区域公共品牌、中欧互认互保地理标志等商标、地理标志5项以上;或主持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3项以上。
(9)作为负责人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3项以上。
(10)作为主要人员促进版权许可、转让、质押担保转化等达200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为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提供版权相关报告并被采纳。
(11)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5件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为本单位或服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被省级以上部门评选为典型案例3件以上。
(12)作为负责人参与知识产权情报分析、研发路线制订、知识产权规避设计、知识产权布局、研发或经营活动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大幅节约成本或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88个脱贫县”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88个脱贫县”服务满1年或与“88个脱贫县”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原精准脱贫、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脱贫县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
(四)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知识产权专业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作为主要人员,其知识产权研究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中国质量奖(个人)1项、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突出贡献奖1项、或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推动本单位奖项申报,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或省级专利特等奖。
(三)作为起草人,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类国家标准1项以上。
(四)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等国家级行业领军人才;或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人才计划称号(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入选通知或人才证书,属于知识产权领域)。
(五)作为主要人员代理、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十大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胜诉。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或“作为负责人”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重大经济问题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受到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人员。
(四)“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并定期出版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五)“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六)科学技术、专利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项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七)“推动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促成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成果实现转化”,以服务合同中载明的发挥知识产权技术经理人作用的人员信息为主要依据。“成交金额”以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评价等成果转化项目合同载明的金额为主要依据,并辅以实际到账凭据。“销售收入”以企业提供的专利产品备案材料和财务有关审计报告为主要依据。
(八)“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九)“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基层”指全省乡镇、脱贫县、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民族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和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
(十二)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和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十三)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多个条款的,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知促发〔2021〕24号)同时废止。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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