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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018】
甲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钢铁企业。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到甲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交易及其会计处理事项如下: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在201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钢材。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并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钢材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合同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钢材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均相同,并且衍生工具合同的结算日和预期钢材销售日均为2017年6月30日。
甲公司开展的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有关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衍生工具合同公允价值上升确认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将钢材出售,并将衍生工具合同结算。
【要求】
根据资料,指出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对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的处理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处理原则:甲公司应将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理由: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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