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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峰精彩讲解:高会知识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详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 |
资产处置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老师:刘国峰
●授课风格:思路清晰、抽丝剥茧、总结凝练、幽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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